袁永献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0053701,2009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专业知识扎实,理论功底深厚。2009年毕业后即从事公司法务工作;2010年1月... 详细>>
律师姓名:袁永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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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20201410053701
执业律所: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松兴花园河边巷13号华博大厦三楼
案件摘要:
原告袁某某以一份盖有被告张某单位(个体户)公章的《还款协议书》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还款,协议上还有被告单位员工的签名。被告确认该《还款协议书》上公章及被告单位员工签名均真实,但被告却坚称从没有写过这样的一份《还款协议书》,被告单位员工亦坚称从没有在这一份《还款协议书》上签过名。被告员工怀疑,该《还款协议书》为拼接而成,为拼造的证据,但该如何证明?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该《还款协议书》主文与落款处被告单位名称平行间距不一致,并不是经同一次打印走纸形成,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被告辩解可信度高,最终以现有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尚不足以支持原告主张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预防和识别他人拼造的证据。
正文
1、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基本情况
原告:袁某某
被告:张某
代理人律师:袁永献
2、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被告张某收到法院邮寄的诉状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袁某某以被告单位(个体户)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还款28000元及利息3000元。《还款协议书》上还有被告单位盖章及员工签名,被告确认该《还款协议书》上公章的真实性,被告单位员工亦确认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但被告却坚称从没有写过这样的一份《还款协议书》,被告单位员工亦坚称从没有在这一份《还款协议书》上签过名。
被告单位员工怀疑,该还款协议可能与不久前一位“客户”拿来的一份事先用A4纸打印好的《证明》有关。2013年4月份,一位自称要为广西某酒店采购灯具的“客户”来到被告单位门市采购灯具,该“客户”指定要采购的灯具后,就称因酒店方需要,要求被告单位出一份内容为其所要购买的灯具为被告单位所出售的证明,被告单位员工回应其单位从未出过这样的证明,不知道怎样出,后该“客户”即说可以由其打印出来,被告单位审核无问题后盖章即可。第二天该“客户”即拿着一份用A4纸打印好的《证明》过来,该《证明》主文只有两、三行字,大致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单位购买灯具的数量、总价等,A4纸中间留有一大片空白,纸张右下角落款处为被告单位全称,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29日,被告员工在落款下方经手人一栏签上自己名字后盖上被告单位公章,然后就将该《证明》交还给“客户”,该“客户”还称拿该《证明》回酒店报告后过两天再过来下单买灯,但事后该“客户”再也没有过来下单。被告单位员工怀疑,本案原告可能就是该“客户”,而本案《还款协议书》极有可能就是该“客户”利用了《证明》中间留有的一大片空白处,将《还款协议书》内容拼接上去,再将《证明》内容裁剪掉,因为在2013年4月份期间,其只有在该“客户”打印好的《证明》上签过名,从未在其它文件上签过名。所以,被告单位员工断定,该《还款协议书》是原告拼接的。
3、律师代理意见及各方观点
本律师认为,如被告单位员工所述真实,那《还款协议书》原件肯定不是一张完整的A4纸,其一定有裁剪的痕迹,因此在庭审质证原件前,在未看到证据原件前本律师即向审判员陈述断定该《还款协议书》原件肯定不是一张完整的A4纸;另如果该证据是如被告单位员工所述方式拼造的,那么《还款协议书》正文与落款处被告单位全称肯定不是同一次打印形成,既然不是同一次打印形成,其正文与落款处文字的平行间距就会不一致,庭前经了解发现,该文书是否通过一次打印形成,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因此,本律师在庭上表明观点后亦同时申请司法鉴定。
4、案件处理和审理情况
庭审中,被告单位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果然原告与证人所述的“客户”为同一人;后又经过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还款协议书》纸张上部有明显的裁剪痕迹,协议书上的正文内容各行文字间的平行间距与落款处被告单位全称文字间的平行间距不一致,故该《还款协议书》正文内容与落款处被告单位全称不是经同一次打印形成。结合证人证言,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被告辩解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5、法律评析
商事主体在经济往来中经常要向相对方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文书,在出具相关文书时应注意落款盖章处不应与正文间隔太远,避免不法份子有可乘之机。如不法份子已拼造文书进行诉讼、敲诈等,还可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还原真相,识破其拼造行为 。
另本案实为原告提起的虚假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被告权益,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司法手段的诈骗行为,但在该案处理期间,原告的该行为并未被认定为犯罪,该案亦未对被告的不法行为进行任何惩罚性的处理,被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亦认为原告的该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亦未立案处理。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还认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则将该类虚假诉讼列为入了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本案未能赶用《刑法修正案(九)》惩治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但《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防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的严肃性,完善法制体系、构建诚信社会,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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