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无价值论与中国刑法现代化
结果无价值论就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侵害法益的结果,所以在刑法上被作否定性评价。这里的“无价值”是从日文直译(确切说,是直接搬来的)过来的,其含义不是中文意义上的“不值钱”、“没价值”的意思。“无价值”在日文里的含义是指“否定性评价”;因此说,结果无价值论的确切中文意译应为:结果否定论(同理,行为无价值论即为:行为否定论)。它以被害人(受侵害对象)为起始点来分析违法性,从客观结果、条件推导出主观状态。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违法的本质是对法益侵害或威胁为基本观念,以结果为中心和出发点来考量刑事违法性的理论(代表人物,中山研一、前田雅英、曾根威彦、中国的张明楷等)。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法益当中,包含有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利益,公共安全、信用等社会利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利益①。一般法益(客体)是所有的犯罪均侵犯的法益,同类法益(根据法益种类)将犯罪类型化,具体法益(直接客体)定性具体罪名。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所以在刑法上被作否定性评价的理论。它是从加害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理论(代表人物,大谷实、大冢仁、中国的陈兴良、赵秉志等)。结果无价值论的论据是:1、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法益。2、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只把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认定为刑事违法。不能作扩张性的类推与比附,这是刑事法治的形式理性规制的必然要求。不过,我国离刑事法治还遥有距离,它涉及三审终审制(保障审级就是保障审判质量,保障审判质量才能保障人权,我国有些所谓的刑诉法名教授,这等浅显的道理都搞不懂,只会套用民诉法上的所谓二审终审再审制,美其名曰:‘节约司法资源’。刑诉法首要的根本的任务与目的是保障人权,而不是节约司法资源。)及司法(法官)的真正独立等政体问题。3、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将是否违反某种社会伦理规范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基准,会混淆刑法与伦理道德的调整范围,社会伦理不具有一致的确定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4、行为人的主观对法益侵害没有影响,将主观作为“责任”问题考量,能够将刑事违法性判断与责任判断区分开来,明确其分工,具有合理性②。本人认为,应将刑事违法性判断(客观结果、具体危险性判断)与责任判断(主体、主观判断),暂时地作一种技术上的分离(如同,物权行为无因性技术设计价值,是使法律关系明晰化,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如:杀人的故意与伤害的故意对法益威胁程度是不同的,所以说不是没有影响,而应暂不考量,作技术上的分离。首先从法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或遭受现实具体的危险这种客观结果出发,再考量主体、主观的责任判断,从客观到主观,以果索因,既保障人权又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现代刑法的人本主义宗旨即: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恢复现代刑法是司法法这一科学的本位。5、以例说明案例1:甲到电子超市购买摄像机,发现每台摄像机的包装箱装两台摄像机还有余地。于是甲顿生迷财之意,在一个包装箱里装了两台摄像机,骗过收银员付了一台摄像机的价款。甲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如果按行为无价值论从行为人甲的行为来分析判断,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甲就是通过伪造事实骗过超市收银员多取得一台摄像机。如果按结果无价值论,从受害人电子超市(收银员只是占有辅助人)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判断,受骗人是基于错误的认识,主动把财物处分给行骗人。受骗人对自己主动处分的财物的类别与数量应当完全清楚地知道,本案收银员并不知道摄像机包装箱里,甲究竟是多藏了什么、藏了多少不该藏的财物。因此说,受害人电子超市是被‘窃’了,才更为科学精准。通过下例就更能明确,陈兴良先生的理论与张明楷先生的理论,哪个更科学精确。案例2:甲与乙有深仇大恨,某日,乙在靠路边的敞篷吉普车上休睡(其实,乙已因急症死亡了)。甲见乙敞车‘休睡’,向乙连发数枪。甲构成何罪?如果按照陈兴良先生的理论从行为人甲进行侵害行为时进行分析判断,在这种场合下,无论是行为人本人还是其他社会一般人都以为被害人还活着,甲具有杀人行为的表征,违背社会伦理,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的未遂。如果按照张明楷先生的理论,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结果事实出发,受害人乙是尸体不是人体了,并不存在作为杀人罪的犯罪对象的“他人”,从科学人立场来认识,甲杀戮的只是尸体,是侮辱尸体的行为,没有侵害生命权法益的可能性,不可能构成杀人罪。按照陈先生的理论,任何犯罪均有犯罪客体,杀人罪的客体是生命权法益;那么甲杀尸体也侵犯了他人生命权法益?这等逻辑,不合法理,亦不科学精确。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罚,有责无罚也是后果)的法律规范总和。现代刑法有自己独立的本体目的价值即:保障人权、保护法益;而不是政治的专政、打击、镇压的工具;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不是污七八糟的边缘学科,是科学的理性信念,其本身就是目的性价值,而不是政治的工具和手段。以社会伦理作为违法性判断标准的行为无价值论(或二元论),不可能是完整意义上的本体刑法学,因为其欠缺精确性。陈兴良先生所著的《本体刑法学》不可能是完整意义上的本体刑法学,因为行为无价值论(或二元论)必然导致主观归罪、社会伦理归罪,不精确,有悖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宗旨。因此说结果无价值论才是精确的、人本的、科学的、现代化的刑法理论,才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匹配的“金童玉女”。用前苏联的阶级刑法学来“匹配”解说罪刑法定主义,就好比把一个妙龄美少女嫁给老太监,简直就是坑人;用行为无价值论(或者二元论)来解说罪刑法定主义就如同把一个妙龄美少女嫁给一个八十多岁的老翁,徒有虚名,不可能具有旺盛的“生机”。我国自上世纪的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终于确定了人本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但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匹配的现代化的刑法科学理论至今仍未占主导地位,占主流的仍是不科学的不精确的阶级刑法学、边缘刑法学、前苏联的垃圾刑法学。有幸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在张明楷先生的努力下,跟上了国际刑法现代化步伐,使中国刑事法治进程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令包括诸位律师同仁在内的全体中国法律人感到欣慰。[page]注释:①参见增根威彦著《刑法学的基础》,成文堂2001年第1版,第4页第2段。②参见增根威彦著《刑法学的基础》,成文堂2001年第1版,第79-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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