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献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0053701,2009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专业知识扎实,理论功底深厚。2009年毕业后即从事公司法务工作;2010年1月... 详细>>
律师姓名:袁永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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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20201410053701
执业律所: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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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科是受理、审查对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控告、申诉部门。检察院由此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民事经济纠纷
是日常生活发生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财产侵权等纠纷。如恋爱、赡养、扶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关系等等。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法院受案中比例高,数量大
占90%左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刑事案件增长率为1.5%,民事纠纷案件每年以5%-10%的速度递增,全国法院每年要办理各类案件八百万件左右,我国已成为一个诉讼大国。
法院积案过多、压力过大
是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1990年为321万件,到1999年已上升至约623万件。"诉讼爆炸"法院无力根本解决,广东向外地借法官应对“诉讼爆炸”导致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改革开放,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利益主体个别化、多元化,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二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人们法治意识觉醒,加大了维权力度,使以诉讼解决的方式迅速升温。三是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高要求使上法院已经逐渐成为矛盾激化时人们认为最具效力、最具权威的一种首选解决方式。四是民事调解机构丧失应有功能,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曾经规定民事诉讼“着重调解”的原则,基层司法的调解率多在80%以上。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审判方式改革中,对调解的认识产生了误区,认为调解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现在既然法制日益健全,就不再需要调解。由于这种认识,调解的比重下降,判决的比重上升。使法院是依法治国方略下正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的唯一机制。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专门的逻辑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有很大不同,与道德、有着严格的界限。有别于政治思维的“权衡”。不能过分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官探求的“事实”并不是现实中的客观真实和真相,而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即使在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拒绝裁判,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法律无法以一种完美无缺的公平方法适用于一切情况。这种程序性思维,形式合理性,从西方国家学习借鉴来的法律观念,缺乏与乡土中国实际的结合,片面强调法治,并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民间法”,造成人们对西式法律适用上的不适应现象。从而导致在纠纷的解决中,依据国家法解决纠纷常常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page]
中国是个文明古国,其文化底蕴过于浓厚以至于不可能照搬他人的东西,要有一个消化吸收的过程,要想保住法律的特质,就不能把法律仅仅当作是处理地方行政事务的工具,如果追求案件的绝对客观公正,过分强调法律的道德性,认为法官必须具有同情心,法律要具有扶贫济困的功能,把大量的带有情绪化、泛道德化和纯生活化倾向的大众语言和大量案件压给法官,就会断送我们的法制进程和人民对的法律信仰。我们应该把民事经济纠纷分解成金字塔,让法律解决塔尖上的问题才会获得法律权威。不然一些民事纷争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就会产生严重的
信访问题
影响社会和谐。涉诉信访,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83700件(人)次。2001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2243324件(人)次,上升了近26倍。必须把法律从大量繁琐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解脱出来。解决的办法是什么呢?
国外的作法
现行法律既然是借鉴西方国家的,那么西方国家有没有同样的问题呢?在美国,大量的民事案件在诉讼外调解机构中获得解决。近年来,国外盛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机构和程序的设置在很多方面借鉴了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做法。妥善予以解决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是被现代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调解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许多西方国家都对此进行借鉴。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
民事调解的提出
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如兄弟间的矛盾经常请舅舅过来调解。社会各种利益和需求、纠纷的主体、价值和文化传统是多元化的,因此,纠纷解决机制也必须是多元化的。调解制度是具有东方特色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人向来奉行“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古代就有官吏的乡治调解、家族的宗族调解和自发的民间调解,调解制度源远流长。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对当事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易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激烈的对抗情绪,特别对解决婚姻、家庭、债务、赔偿、邻里等纠纷具有良好的效果,运用说服教育劝导排解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中国历代的调解制度,基本上是由基层行政组织承担民间纠纷的调解任务,调解主持人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身份。这种调解与官府断案相比,百姓有了较多的陈述机会。正是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我国民事诉讼活动要求着重调解,[page]
民事调解现状
面对不断增长的民事纠纷,国家的解纷机制却应对失灵,传统的非诉讼解纷机制则逐渐萧条,丧失应有功能,20世纪80年代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数量与法院一审民事受案数相比是17:1下降为目前的1:1。在法院,89年,调5个判1个,现在是调的少,判的多。
民事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我国特有的“和为贵”家和万事兴,人和百业旺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司法调解这一柔性的“东方经验”,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诉讼是刚,调解为柔,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我们国家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丰富的农耕文明,尊老爱幼、尊师重教、诚实守信、勤俭节约这些优良传统在农村里得到了发挥壮大。在新农村建设时,要积极吸收传统农业文化中有利于农村文明进步、有利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精华部分,树立文明礼貌、积极上进的乡风乡貌。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从我们国家来讲,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包括农村人口,尽管面临资源短缺的状态,但是我们的生产生活井然有序,这给我们的传统文化和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外出的劳动力也有1亿多,并没有像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南非地区的国家,形成大量的贫民窟。农业在新农村建设这块,不仅仅起到生产的作用或者农产品供给性的作用,同时发挥着生态的功能、社会的功能,包括其他的文化功能,发挥农业的文化传递功能。“礼失,求诸于野。”孔子认为在礼乐崩坏的时代里,还可以到民间去寻求礼乐文化。最终离不开蕴藏在民间每一个角落里的道德资源。
民事经济纠纷调解的方法
由村中的干部、德高望重的人组成。这些人熟悉本乡本土的风俗和惯例,威望较高,经济利益休戚相关,易于通过各种利益交换达成妥协。别人“多半要给他们面子”。立足于化解和理顺。运用法律、道德规范、乡规民俗、民间习惯等,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即可。我们追求的是,法治条件下以司法为核心的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说是解决纠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启发引导下,可以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通俗的语言、合理的疏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感化,灵活机动、随机应变,细致、耐心、无私、公正、奉献。在弄清事实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不仅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而且还有效地缓解和改善了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种“向前看”的解决方法,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page]
民事经济纠纷调解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只要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既然是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也体现了信守诺言的民族传统和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人民调解还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即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不一定非得向法院起诉。如果调解协议经过公证,并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间调解效力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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