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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袁永献律师 袁永献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0053701,2009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专业知识扎实,理论功底深厚。2009年毕业后即从事公司法务工作;2010年1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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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永献律师

电话号码:0760-22350115

手机号码:15113355010

邮箱地址:474595531@qq.com

执业证号:14420201410053701

执业律所: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松兴花园河边巷13号华博大厦三楼

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管理,保障法律顾问及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顾问的执业行为,依照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是由法律顾问组成的专业化自律性组织,对法律顾问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宗旨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恪守法律顾问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维护法律顾问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法律顾问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法律顾问依法执业,维护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法律顾问执业规范,指导法律顾问规范化工作;

(三)总结、交流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四)负责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对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登记,;

(六)处理对法律顾问的投诉;

(七)调处法律顾问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宣传法律顾问工作,发行法律顾问刊物;

(九)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在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使用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六)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章程,执行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决议;

(二)遵守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五)自觉维护法律顾问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四章法律顾问代表大会

第七条法律顾问代表大会是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法律顾问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法律顾问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法律顾问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理事会由法律顾问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法律顾问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法律顾问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的法律顾问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法律顾问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法律顾问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法律顾问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六章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可以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公司的纠纷。

第七章经费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开展法律顾问交流活动;

(三)进行法律顾问舆论宣传;

(四)维护法律顾问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七)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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